宁夏土地征收补偿细则,宁夏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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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近日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

此次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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