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池州户口迁入条件与手续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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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发〔2015〕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融合推进全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坚持统筹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计生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全覆盖。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城镇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城镇、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探索建立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限制

(四)在我市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落户。

(五)对在本市城镇购房的外地居民,可以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落户。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六)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逐步建立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七)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无户口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八)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公民跨县级区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市城镇申领居住证。

  1.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九)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建立方便公民办事的电子档案,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纠正“重、漏、错、假”户口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十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序流转。

(十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市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2.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向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大力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3. 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4.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把本市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5. 建立覆盖本市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办法,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6. 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本市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保持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计划生育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残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政府督办室等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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