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产后哺乳假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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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针对的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所给予的一种假期。哺乳假,严格意义上分为哺乳时间和哺乳假。

一、关于哺乳时间

1、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即哺乳期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至于每天的1个小时是当天一次性使用,还是分成两个半小时使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协商。实务当中,也多采取每天晚上班1个小时或者提早下班一个小时的方式处理。部分地方规定中,也有突破,比如经过医院医院诊断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授乳时间/哺乳期,这个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

2、哺乳时间的工资待遇。虽然国务院在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删除了原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里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内容,但是考虑到哺乳时间的规定,本身是在劳动时间里安排的,所以,哺乳时间还是按劳动时间计算,不扣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失效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关于哺乳假

1、哺乳假。哺乳假是针对哺乳期女职工所给予的休假。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哺乳假的规定,各地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

浙江: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上海: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江苏: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因此,哺乳假是经过单位批准,可以给予的一种假期,但是一旦批准了哺乳假,对应的要发放哺乳假工资。

2、哺乳期工资。哺乳期工资,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都要看地方的规定。例如:

浙江:休半年哺乳假的,发本人工资的80%;休一年哺乳假“有条件的单位”“工资照发”;企业按照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应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发;当然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上海:请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有点看糊涂了吧,对各地不同的工资发放标准,不方便点评,总之一句话,哺乳假要发工资,同时算工龄。顺便把哺乳期也说下,女职工在哺乳期,有特殊保护,包括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不得以哺乳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到哺乳期结束。

女员工哺乳期的法定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相关问答:

1.哺乳期可否延长?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5条,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2.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能因女职工没有参加劳动降低其工资吗?

不能。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产假期间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工资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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