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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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5月22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明确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实行计划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汇总后,交由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对于符合规划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年度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同时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房屋征收范围的相关材料。

项目涉及跨区征收的,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和分户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受理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拆除。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楼层、占地面积、居住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由公证部门对公示进行现场公证。

市政府投资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登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公证书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审计、城乡规划、监察、法制、房管、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会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第十一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其他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政府投资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审核结果及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计算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按征收工作进度和安置房建设进度,经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程序规定拨付各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由公证部门对公示进行现场公证。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分户补偿情况公示公证书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项目建设要求分别制定征收实施计划,明确征收步骤和时间节点,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根据备案的征收实施计划进行督察,对提前完成征收任务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区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竣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具体竣工验收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及时处理相关投诉、控告和检举。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未按照本程序规定进行公示、备案、报送审核的,年终目标考核不予评优;对违反本程序规定,造成群体信访事件或者扰乱房屋征收秩序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5日公布的《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暂行规定》(淮政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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