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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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一致

防暑降温费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07年以前,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由于其关系到税前扣除的问题,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请示的批复称:“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有一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也对此作出了规定,防暑降温费的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上把职工防暑降温费纳入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这与会计核算规定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从2008年开始,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即便是超过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只要是职工福利费实际开支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即便是按照或低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而职工福利费实际开支总额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需要作纳税调整。

关于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防暑降温费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执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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