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贵阳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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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月15日

贵阳市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财政补贴:

(一)非贵阳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财政补贴的公交黄标车;

(四)机动车违章未处理完毕的黄标车;

(五)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六)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检验的黄标车;

(七)距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黄标车;

(八)1月1日前已报废注销的黄标车。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贵阳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基准)如下: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九)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十)报废1.35升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十一)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第七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区分3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即12月31日前淘汰的黄标车按照标准给予全额补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黄标车按照标准的80%给予补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黄标车按照标准的60%给予补贴。

黄标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第八条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承担,其中云岩区、南明区承担辖区内应淘汰黄标车所需补贴资金的20%,其他区(市、县)承担辖区内应淘汰黄标车所需补贴资金的30%。各区将其承担的属本辖区应淘汰黄标车所需补贴资金,通过年度市、区两级结算上解市级财政,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的审核结果,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生态文明委复核兑现。补贴资金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制度,本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拨付。原则上三县一市区域范围内应淘汰黄标车所需补贴资金,由三县一市财政先行支付,在年度结束时市级财政根据市生态文明委的清算结果,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以专项补助形式下达县(市)财政。

第四章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第九条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一)车主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车主携带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窗口申领补贴:

1.贵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领取,也可在贵阳市生态文明委网站查询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报废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复印件;

6.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市商务局负责对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监督管理,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贵阳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汇总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的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生态文明委,并根据市生态文明委提供的年度淘汰计划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配合相关单位将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资料的印制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三条市生态文明委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并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的申领工作。

第十四条市生态文明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设立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定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贵阳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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