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宜昌市点军区2013年度第2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磨基山公园二期),经省政府批准,鄂政土批〔2014〕971号文件批复,同意将点军区点军街办五龙社区集体土地55.6072公顷,办理征地手续。用地批准后,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对该地块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及供地方式
宜昌市点军区2013年度第2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征地位置、面积及地类
点军区点军街办五龙社区,征地总面积55.6072公顷,具体地类分别为:农用地53.5569公顷、建设用地2.050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元
序号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 |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农用地 | 53.5569 | 36750元/公顷×9×1 | 31095元/公顷×11×1 | 按点政发[2012]07号文标准执行 | 按市、区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
建设用地 | 2.0503 | 31095元/公顷×9×1 | 31095元/公顷×11×1 |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五、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由区财政部门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及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户或村委会,乡镇(街办)监督被征地村组按照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将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联系人:胡兆喜,联系电话:6671936)或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二)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
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