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二处负责人向记者证实:我省的工资支付条例正在讨论中,讨论通过后,将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透露,该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针对即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湘泉说,新条例将有以下几点变化:
在支付形式上,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奖券、实物等形式折价算作工资。“那种让职工把产品拿出去卖,卖了的钱算成职工工资的做法在条例中被明令禁止。”李湘泉说。
在支付时间上,单位必须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具体在一个月的哪一天,可以由单位来制定,并且必须每月足额地支付。 李湘泉解释说:“那种每月给职工发一部分工资或生活费,把剩下部分到年底或半年后再发放的方式是被禁止的。”
新条例还规定,加班工资的发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一小时以上,单位需和工会或职工协商,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小时。李湘泉说:“尤其对于计件工种,单位不得把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的工作量当作正常工作量,以此来逃避加班工资。”
此外,老板克扣、拖欠工资的事情,新条例中也有规定:老板克扣、拖欠工资,除了接受行政部门的处罚外,还需以其克扣、拖欠的工资部分作为基数,向被克扣、拖欠对象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目前草案中这一标准定为25%。
李湘泉称,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客观需求,因为,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工资法》,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