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点提案解读治理雾霾降污染
“现在,群众不仅要求有好的农产品,还要求有好的工业品、好的服务产品,但最需要、最普惠、最缺的是优质生态产品。”李建明3月9日在接受法制日报《法制网》访谈时认为,随着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地方在依法推进绿色发展方面将大有可为。
咸宁是中国的桂花之乡、温泉之乡、茶叶之乡,过去发展过程中保持了较好的自然生态。目前,全市森林覆盖率达54.3%,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0天左右。
履新咸宁,李建明通过调研走访,认为咸宁的绿色资源得天独厚,是典型的山水林田湖齐全的生态地区。
“根据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我们承接起绿色崛起省级发展战略,矢志把绿色禀赋优势转化为科学发展优势,变‘后发咸宁’为‘厚发咸宁’,作出打造‘中国中部绿心’的战略性安排,其核心要义是实现绿色崛起。”李建明介绍说。
目前,咸宁市委、市政府制定了绿色发展目标:到2020年,绿色GDP占比超过90%,形成10个以上年产值过百亿的绿色产业集群,万元GDP能耗降至0.78,森林覆盖率达到60%,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5%以上,环境治理综合指数达到83以上,各项环境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
在李建明看来,生态发展、绿色崛起关键是要有“刚性约束”、有法治护航。
“我们依法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坚持产城集约发展区实行集约开发、重点开发,生态核心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禁止开发,绿色控制开发区实行保护优先、限制性开发,绿色发展过渡区实行修复治理、恢复绿色,为咸宁绿色崛起提供空间保障。”李建明说。
除了编制刚性规划,咸宁市还严格依法行政,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法规政策的开发活动,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去年,一个投资近4亿元的蓄电池生产项目有意落户咸宁高新区,由于其产生的污染较大,不符合区域排放要求,我们毫不犹豫地停止了该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李建明透露。
统计显示,,咸宁市未违规引进1家重污染企业、未审批1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无过剩产能、重污染企业违规在建项目。
对咸宁强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做法,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鼎力支持配合。
如今,华润电力对四台火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采用最新技术方法,实施了超低排放标准。
“国家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作为企业,与其被国家标准追着走,不如我们一次性投入到位、改造到位,这样反而更能保证我们后续生产的节奏稳定。”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如是说。
李建明认为,绿色发展必须有更大的力度、采取更有效措施推进,其核心是积极推进依法护绿、依法保护生态,提升绿色发展法治化水平。
随着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咸宁已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选题,已将咸宁的地热资源保护纳入立法计划;同时,对非煤矿山的治理,制定了关于山体和水体保护的管理办法,用法治的手段和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只有靠法治护航绿色发展,才能让生态崛起的梦想不因负责人的变化而改变。”李建明认为,有了法制约束,地方的绿色发展、生态崛起才能持久。
袁驷: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立法规划
今天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农林报记者:“镉大米”事件之后,社会上对土壤污染问题十分关注,本届人大常委会也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常委会规划,请袁主任介绍一下相关立法的有关情况。谢谢!
袁驷:首先,我说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刚才我说了土壤污染是非常重大的环境问题,我们国家说“向污染宣战”,战场在哪儿?我个人认为有三个主要的主战场,即水、大气和土壤。大家可能也知道,环保部最近对外宣布撤销了两个司,专门设立了大气、水、土污染防治司。另外,环保部已经出台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即将出台实施“土十条”,所有这些都是围绕治污的三大战场、三大战役来排兵布阵的。
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的土壤环境总体上形势严峻、不容乐观,部分地方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的防治事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直接或间接地会影响到我们的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能否可持续发展。我国土污染防治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没有专门的单行法律,使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监管的法律依据,亟待立法解决。多年来,全国人代会期间都有代表提出立法议案或者建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经中央批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
张德江: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从强化政府、企业、社会防治责任,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力度,健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等方面,对这部法律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条文由原来的66条增加至129条,使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明显增强。
人大代表孙建博:建议修改森林法突出生态优先原则
今年两会,*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山青”,“水绿”,“天蓝”的生态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淄博原山林场党委书记深表赞同。此次两会,他带来了建议修订森林法的议案。
孙建博认为,维护森林资源健康,保障生态资源安全,是发展生态文明的基础,是实现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基本法,森林法处于森林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实施以来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正式实施。后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在实施森林法的几十年来,森林法对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森林法不断暴露出一些不足。例如森林法没有体现林业基本法的作用,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在法学界都得到了认可,可具体在实践上,森林法并没有发挥作为森林资源法律体系核心法律的基本法的作用。
孙建博指出,现行森林法还具有明显的行业倾向,森林法由于受立法时的森林经营理念影响,其指导思想仍然是如何“经营”与“收获”,或者如何保障“经营”与“收获”,倒置了生态与经济的关系,缺乏了森林生态保护的制度。另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以后,森林法的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特别是林业发展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现行的森林法亟须修改和完善。
因此,孙建博建议: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要求,加快森林法的修订。在修订中,进一步明确森林、森林资源的定义及森林法的调整范围,适度放宽林业管制,突出分类经营,生态优先等原则,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调,进一步严格控制林地的征占现象,完善毁损森林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森林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的法律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褚现英代表建议出台京津冀协同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工会*褚现英近日提出建议,抓紧出台京津冀协同防治大气污染条例,统一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实行减排责任分担机制,按照行业、技术水平、地域特点等重新分配排放总量及减排目标。
褚现英介绍,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于12月30日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未来几年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一系列目标任务,其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40%左右,京津冀地区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4微克/立方米左右。
褚现英说,目前,城市化进程较快,京津冀三地环境要素需求与环境容量不足矛盾突出,大气环境质量短期内难以改善,加速推进京津冀协同防治大气污染势在必行,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京津冀三地各自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区域权限和责任没有明确表述,污染物排放、排污费收费等标准不统一;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手段,统筹协调和监督约束力不足致使各地执法水平不均衡,虽然11月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协商建立了环境执法联动机制,但对跨区域突发事件依然不能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对接,执法权无法保障;三地面临着污染底数不清、形成机理不明、源头治理技术不足等问题,而科研重视前瞻性,忽略社会生产承载力。存在科研及成果推广与实际需求有偏差,研究重复多、减排科技成果转化难等问题。
为此,褚现英建议完善立法,建立常设领导机构。整合区域内法制资源,抓紧出台京津冀协同防治大气污染条例,成立三地联合防治管理委员会,对跨区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实现区域协调对接,统一监察执法,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将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过渡为常设领导机构。
“要统一企业准入标准。”褚现英建议对京津冀地区内已有企业,提供技术及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实现清洁生产。充分考虑地区和企业发展阶段差异,建立奖励减排技术体系,为企业使用减排技术提供资金支撑,鼓励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工作。
褚现英还建议建立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的三地科研合作机制,共享科研数据。结合英国、美国、日本、德国、菲律宾等国治霾经验,重点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污染机理、多污染协同控制以及治理效果评估等研究,联合开展实用减排技术研究。配套建立环保技术信息发布与咨询服务体系,促进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推广应用及环保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