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办理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网上居住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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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关于居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于2017年5月15日开始办理居住证,暂住证停止办理,取代暂住证的是居住证和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办理条件是居住半年以上,居住登记凭证在暂住登记后即可办理,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3号令《居住证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6?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公安厅(内公办?2017?55号)《全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2.受理对象和所需材料: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满半年以上,包括以前暂住人口登记过的流动人口,须提交三种证明材料:

(一)具有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等证明;

(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人事组织部门工作调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三)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

3.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4.受理居住证机关:三区政务服务中心、各派出所办证大厅。

  5.申领居住证程序:流动人口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区政务大厅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没有登记过流动人口的到辖区派出所先登记暂住,领取居住登记凭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6.居住证签发机关和使用期限: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7.居住证丢失补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三区政务大厅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8.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平等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享有劳动就业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2)义务教育;

(3)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6)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7)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9.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0.制作居住登记凭证:派出所将流动人口录入内蒙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平台,受理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为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免费制发《居住登记凭证》。

11.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2)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3)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12.停止暂住证使用时间:截止2017年6月18日停止使用暂住证。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申领居住证,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使用《居住登记凭证》。

13.《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在全区有效。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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