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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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97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倾斜调整

1、截止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发放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再统一结算。

五、做好发放落实工作

本次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落实,确保在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起本地区退休人员信息资料,对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要及时补充调整,确保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六、加强宣传维稳工作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首次按照新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后首次同步调整。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会同部门内外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主动宣传与舆情引导相结合,准确宣传政策,密切监控舆情,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统一认识,避免炒作,化解矛盾,推动调整养老金工作平稳实施;要结合实际对风险点进行梳理,制定部门联动预案;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舆情及时报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七、建立调度报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请于9月5日前向省社保局上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联络表》(附表1)。

(二)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每周三16:00时前向省社保局上报发放落实情况,重点是资金筹集情况和调整情况。上报表式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进展情况表》(附表2)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表》(附表3)。

(三)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社保经办机构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五七工、家属工”待遇调整统计表》(附表7)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计表》(附表8)报省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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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9号)。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山西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4元的补到2824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按要求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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