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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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9号)。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山西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4元的补到2824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按要求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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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9月22日,广东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从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9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据悉,此次调整比例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6.5%左右确定,以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为原则。

企业和机关同步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人员;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以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养老金基数的,不执行本《通知》。

向工龄超15年者倾斜

据悉,此次调整比例按照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确定。在调整办法方面,以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为原则。

其中普遍调整方面,每人每月定额加发35元;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8%加发。

倾斜调整方面,对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加发1元;对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各市不得另行制订方案

《通知》表示,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是近年来首次降低调整比例,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

《通知》明确,各市要直接按《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订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并于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未正式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应将预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TIPS

基本养老金怎么算?

假设某退休职工缴费年限为40年,原月养老金为3000元(注:每个职工的缴费年限及原养老金金额视个人情况而定)。

普通调整部分:35元(定额部分)+3000(原养老金) 4.8%(定比部分)=179元;

缴费年限倾斜调整部分:40(缴费年限)-15=25 1元=25元;

调整后的月养老金总额:3000+179+25=3204元。

广州近三年企业退休职工可领加发待遇

金羊网讯 记者罗仕报道:9月23日,广州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解决2013至2014社保年度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2015社保年度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两份《通知》,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人员,可额外领到一笔加发待遇。

据悉,前一份《通知》适用于广州市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定额金额: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770元 系数(表一);7月1日至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905元 系数(表一)。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其定额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一次性缴费人员的定额金额=申领养老金时所在时段的公式计算的定额金额-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本通知及穗人社发〔2014〕50号文定额金额。

后一份《通知》表示,广州市7月1日至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加发待遇:加发金额=1070元 系数(表二)。

两份《通知》都表示,政策有效期为五年,加发待遇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所需资金从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加发待遇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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