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征兵入伍主要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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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助补偿

凡从西城区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2年义务兵期间,按标准本科生不低于20万元,专科生不低于19.2万元,且每年定期增长。

(一)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我区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81万元,共7.62万元),且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二)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资助对象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三)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交大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各级各类毕业生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我区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5.25万元),且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四)部队津贴和退役金。义务兵期间,部队发放或支付约39500元。其中,列兵津贴7200元,上等兵津贴8400元,退役时发放退役费、1个月津贴、医疗保险等4444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退役金9000元。

二、学业优抚政策

(一)交大在校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有条件的可以参加交大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放宽退役在校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我校在校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交大原专业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三)免修军事技能类课程。我校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类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四)提高奖学金等级。交大在校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五)研究生专项招生。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并将交大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六)考试升学加分。交大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七)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含在京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在京外就读的本市生源)或在校生(含在京就读的外省市生源、不含在京外就读的本市生源),服役期间被评为一次(含)“优秀士兵”以上奖励的(进藏兵不受限制),可免试升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八)成人专升本免试录取。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自行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参加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报名,经相应成人高校审核后免试录取。

(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加10分,其他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就业优抚政策

(一)就业服务。我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我校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交大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等情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我校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四)交大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2.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3.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4.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

(五)定向招聘政策。人员范围: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2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毕业生,以及退役后专升本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1年12月(含)以后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满(义务兵为2年,直招士官应当至少服现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表现良好。

7.办理进京落户手续。本科以上学历非京籍退役复学后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6.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

5.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非公经济组织招聘。北京市非公经济组织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

3.国有企业招聘。每年市属国有企业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2.事业单位招聘。全市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1.公务员考录。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如果当年公务员考录岗位总体数量较少,考录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公务员考录计划的5%。同时,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考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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