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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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方实行办法有差异,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绩效工资中用于奖励劳动成果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范围包括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含高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教育系统绩效考核工作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分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分配方案,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条 教职工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相对应绩效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进行评定分配。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在学年度教育教学管理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年度各项目标责任制考核其中一项不达标的;

(三)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四)学校管理中出现重大人生安全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每学期末按各监测学科或学业统一测试的学科成绩合格率统计,学年平均合格率低于40%(含40%)以下的;

(六)学校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中,工作被动,措施不力,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二个百分点。

第八条 教职工每学期经过绩效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教师所承担教学学科在全市统一学科监测或学业统一测试中,每学期末按各监测学科或学业统一测试的学科成绩合格率统计,合格率低于40%(含40%)以下的;

(四)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五)发现或被举报且证实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如进行有偿家教等;

(六)违反劳动纪律或因私请假达到规定标准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

第九条 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及幼儿园未纳入统一学科监测或学业考试的学科教师、教辅人员、职工每学期末完成教学管理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经绩效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的,予以评定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合格者不予评定。

第十条 学校连续两年学生学业成绩平均合格率低于40%(含40%)的校长,予以免职;教师所承担教学学科在全市统一学科监测或学业统一测试合格率连续两个学期低于40%(含40%)以下的,进行待岗培训,经考核仍不合格,实行转岗。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教育机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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