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五保户待遇,最新江苏农村五保户政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0号)要求,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便于其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创新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公建(办)民营。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在实施公建(办)民营过程要积极稳妥、公正规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机构公益性质不变、服务水平不降低。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建立或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实施民办公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五保供养对象,政府按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转入民办养老机构,并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三)调整功能定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保障供养五保对象的基础上,要积极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将其发展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场所、农村机构养老的主要平台和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各地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要统筹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苏南及苏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建成社会福利中心。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与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结合起来,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困难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二、改善条件,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保障服务能力
从2013年起,用3年时间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确保到,全省所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现每个房间或每个套间内有能正常使用的卫生间、有保暖降温设备、有电视机,老人不出院能洗澡、能看病、能康复娱乐,消防、卫生、环境、五保老人供养水平、管理服务人员配比和工资待遇达到国家和省提出的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初步具备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功能。
(一)科学调整规划布局。各地要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扶助。按照着眼现实、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谋划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建设布局。制定3年整体改造建设方案和年度项目安排计划,重点做好对规模过小、位置偏远、管理松散供养机构的撤并工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探索建设一批覆盖2个以上乡镇的区域性、规模化、功能设施齐全的供养机构,被撤并的小型供养机构可用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社会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优化配置设施设备。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江苏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要求,以县为单位进一步细化“三有三能六达标”的内容,对院舍布局、设施购置、设备配备等提出具体要求。要合理布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厨房、餐厅、卫生间、洗衣室、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辅助功能用房,配备文体娱乐、康复护理、供暖降温等生活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衣被和其他生活用品,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满足日常生活照料需求。要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设置覆盖全院的医用应急呼叫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为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提供专门服务,对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提供应急处置救援。
(三)落实项目推进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年度设施更新改造和床位建设项目,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街道)的责任和推进措施,明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建设标准、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责任人以及资金筹集方式和比例等。各地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3年改造总体方案,以及年度具体的设施更新改造和床位建设项目,测算出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要坚持跟着项目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将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规范管理,着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一)配齐管理服务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齐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不低于1: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当地财政部门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专户,乡镇政府(街道)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支持各地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足额安排供养经费。苏北、苏中和苏南的年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的50%、45%和40%。各地要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将供养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集中供养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专户。
(三)落实管理服务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以及水电气费等,由当地财政按月划拨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专用帐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维护。
(四)发展院办经济。乡镇政府(街道)要通过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
(五)完善各项制度。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消防、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要建立和落实院长负责制,真正落实院长的领导权力和主体责任,主办机关要把对院长履职情况考核作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通过选举院务管理委员会,落实院务公开,开展民主管理。
四、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对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建立民政、财政、卫生、公安、消防、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每年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向当地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乡镇政府(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街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