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立法应对五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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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未富先老’。从这一国情出发,尽快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规范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和监督,是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

4月27日,中国深圳,面对参加中国德国“法治国家对话”第九届法律研讨会的百余名来宾,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作为一道世界性难题,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成为本期研讨会主题。

曹康泰具体分析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要应对五大考验:首先,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大。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健全,但城镇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全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仍执行退休养老制度。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其次,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不高。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实行省级统筹或调剂,一些地方仍然市县统筹,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效果的发挥。第三,单位缴费费率偏高。中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国际上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10%左右。第四,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办法不健全。城乡居民之间、城镇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第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还不够规范。

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首创者,德国运行该制度120年。记者了解到,1889年,德国率先出台《老年和伤残保险法》,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用来自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这一费用分担模式,为此后的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20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德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新探索。德国联邦司法部部长居普里斯女士在研讨会上介绍,目前德国新生人口越来越少,寿命却越来越长,为此开始了一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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