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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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本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对本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做出具体解释。

■适用人群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同一种制度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该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不办理两种制度的衔接手续。

■优先衔接

考虑到两个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要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优先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限计算

在两个制度间转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额比较高,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剩余的月份,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为了引导参保人员长期缴费、持续缴费,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待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延长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和计发相应待遇。

■重复缴费

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时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征地补贴)退还本人后,其未重复缴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到年,不满1年的不予计算。

■重复领取

根据养老保险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退保规定

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选择办理转移手续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转移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办理时限

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参保人员,只需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资金转移等程序主要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跨省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45日内办结,本市两个制度的衔接手续在1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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