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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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新规定:四川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到末,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比国家规定的时间提前了一年。

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制度的建立,是四川省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是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四川省财政本着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目标,结合财力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政策时,对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关财政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新规定一、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从起,在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将四川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增加部分由省财政全额负担,预计仅此一项,省财政将增支6.6亿元;对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提高加发标准。

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新规定二、是增设缴费档次并提高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在原规定的100-1000元10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增设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缴费档次,并相应将缴费补贴从30-70元调整为40-160元。有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新规定三、是支持扩大代缴费政策范围。

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纳入代缴费范围,享受与重度残疾人相同的代缴费政策,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新规定四、是完善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含政府补贴在内,均可以依法继承。

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新规定五、是鼓励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四川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推进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计划投入补助资金90.8亿元(其中:省级安排12.4亿元,市县安排5.8亿元,争取中央补助72.6亿元),以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财政补策的兑现,目前,省财政已拨付度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68.5亿元,占中央和省财政计划投入的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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