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昨天下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今后,最低工资将从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而员工休年休假、探亲假等,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本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是针对《条例》实施以来,部分规定在执行中暴露的一系列问题。如原劳动保障部20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全国各地一般也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实践证明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比较客观实际,而原《条例》规定每年调整一次,幅度难以掌握,调整过频也给企业带来一定压力。为此,《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对发布和执行时间的规定做了相应修改。
此外,原《条例》规定加班工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企业未普遍实施从而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为此,《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全部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同时,按《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等法律法规,《条例》也规定员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用人单位须按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