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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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江西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江西省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失去农村集体土地时,将由政府提供缴费补贴,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江西补贴标准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分档确定,最多不超过15年。

市区土地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为保障对象

通知指出,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同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据了解,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按规定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分档确定,最多不超过15年。补贴标准已高于本标准的地方,应维持原补贴标准,不得降低。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职工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

通知指出,对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补贴年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提取保障金

通知还明确,各地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统计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纳入征地成本,并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通过建立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确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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