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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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泰政规〔2011〕18号)和《靖江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靖政规〔201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调整政策做如下解答: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应有多少年?

答:从2013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应不低于25年,女性不低于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

【例】张女士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保保龄累计为18年,其中视同缴费5年,实际缴费13年。对照政策,张女士达不到“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要求,需一次性补缴2年的医保费用,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什么是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我市2000年7月1日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之和。2000年7月1日后补(追)缴的2000年7月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男性最长不超过10年,女性最长不超过5年。

【例】王先生1984年4月参加工作,合同制工人,1987年4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00年7月1日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其1984年4月至1987年3月这3年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87年4月为我市开始实施企业养老保险时间),1987年4月至2000年6月这13年3个月为养老实际缴费年限,合计16年3个月,在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区间内,但根据男性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王先生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10年。

【例】李女士1996年参加工作,2003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根据有关政策,追缴了1996年至2003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其1996年至2000年的养老保险保龄就不可作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什么是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为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为2000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例】周先生于2001年1月参加职工医保,201月到2008年12月因个人原因停止缴纳医保费,2009年1月又开始缴纳职工医保至2013年12月。他的实际医保缴费年限为8年(前3年+后5年)。

四、在职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已经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未达退休年龄,是否还要继续缴费?

答:要继续缴费。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要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时必须满足的最低缴费年限。在职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医保费,不缴费,不享受医保待遇。

【例】吴先生,1966年2月生,1989年7月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连续缴费至今,于2000年7月参加了职工医保并连续缴费至今。到6月他的实际缴费满15年,且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25年(15年实际缴费年限+10年视同缴费年限),但他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仍然要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2026年退休,不缴费则要中断享受医保待遇。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是否要继续缴纳医保?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要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月本人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例】郑女士1992年参加工作,1995年7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00年7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6月到退休年龄时她的医保缴费年限是20年(15年实际缴费年限+5年视同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她只需按当月本人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就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以后就不需要再缴纳医保费和大病救助费。

六、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未达规定的缴费年限,医保费用的补缴是怎么计算的?

答: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含因病退职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手续时,参保人员未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需按退休时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缴其不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月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足的视同缴费部分采用封顶线逐年过渡。

【例】刘先生一直在某单位工作,该单位1990年1月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2002年1月参加了职工医保。刘先生2013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医保缴费年限有22年(12年实际缴费年限+10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还差3年。办理退休手续时,该单位需为该职工按退休时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足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办退当月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刘先生就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七、灵活就业(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如何补缴医保费用?如果无力一次性补缴的有其他办法吗?

答:灵活就业(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需补足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足不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如果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一次性补缴的,可向社保部门申请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缴满规定年限。

选择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按退休人员待遇划拨个人帐户。选择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按本人缴费基数计算,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至规定年限后,再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例】丁女士,1995年7月企业就业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2002年1月参加职工医保,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以托管人员身份继续缴费,2013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补缴医保费,个人提出申请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12月,以达到规定年限。在此期间她按在职人员标准缴纳医保费并享受医保待遇。假设到12月个人经济状况转好,可以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缴足剩余1年的医保费并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15年的大病救助费后,就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八、缴费年限调整后,退休时补缴的医保费是否增加了很多?有什么帮扶政策吗?

答:根据泰州市规定,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我市以江苏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25元)作为城镇职工医保一次性费用的补缴基数,取代我市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03元)的缴费基数。对保龄较长且补缴年限较少的部分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费用不是增加而是有所降低。

为帮助保龄较短人员减轻一次性补缴的压力,我市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设定当年度因缴费年限不足而需补缴的医保封顶缴费金额,当其需补缴的费用超出本年度封顶缴费金额时,按封顶缴费金额缴纳;当其需补缴的费用低于本年度封顶缴费金额时,按实际计算的金额补缴。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视同缴费年限封顶线是5000元,以后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封顶线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000元,直至规定的补缴金额。

【例】朱女士1994年1月参加工作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01年1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013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她的医保缴费年限是18年(13年实际缴费年限+5年视同缴费年限),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2025元)的8%补缴2年的医保费3888元。如按以前的缴费基数(2203元)计算她要补缴2年医保费4229.76元。基数调整后朱女士少缴341.76元。

【例】徐先生,1998年7月在某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2009年1月参加了职工医保,其后中断医保缴费1年,2013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徐先生的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为6年(其中视同缴费2年,实际缴费4年)。如按照新的缴费年限规定进行计算,他还需补缴19年医保费(36936元)和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2916元),合计39852元。但根据过渡期补缴最高封顶政策,徐先生只需补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部分和视同缴费封顶金额,合计29300元就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如果按政策调整前计算(缴费基数2203元),徐先生退休时医保补缴金额为26179元。虽然参保晚,缴费年限也达不到新规定,但得益于过渡期封顶政策和缴费基数降低,政策调整仅使徐先生多缴费用3120元。

【例】张女士,2002年1月参加职工医保,并连续缴费,2013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张女士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为12年(实际缴费12年,没有视同缴费)。按照过渡期封顶规定,她还需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3年的医保费(5832元)和当年视同缴费封顶金额5000元,以及15年的大病救助费(2916元),合计13748元,就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九、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

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托管)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及规定比例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费(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025元,缴费比例为10.8%,合计年缴费2624.4元)。初次参保缴费后经6个月等待期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灵活就业(托管)人员的身份,补足规定缴费年限医保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申请按在职人员逐年缴纳医保费,直至规定年限。

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吗?

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申请参加的,必须一次性按申请时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缴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及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缴足以后15年大病救助费后,(2013年度共计37076元),经6个月等待期,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例】李先生,63周岁,一直没有参加医保,2013年8月他想参加职工医保。由于李先生已超过退休年龄,如按新的年限计算,他须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缴足25年医保费(48600元)和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缴足以后15年大病救助金(2916元),合计51516元。但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的补缴最高封顶金额共计37076元,(基数2025元x8%x12月/年x15年+封顶金额5000元+一次性大病救助费2916元=37076元),所以李先生只需一次性缴纳37076元,6个月等待期过后,即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十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吗?有没有特殊政策?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可以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和15年大病救助费,(2013年度共计37076元),6个月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参加职工医保前,参加过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则该年等待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后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能重复享受两种医保待遇。我市原先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医保有减免5年费用政策,医保泰州市级统筹后,不再执行原政策,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医保缴费政策都是一样的。

十二、医保缴费年限的调整对哪些人群会产生影响?

答:医保缴费年限的调整,对不同的人群影响并不相同,对保龄长且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退休时没有影响。对一些晚参保的大龄人员缴费有一定影响,他们退休时需要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用根据其不足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综合计算。因此,从新政策实质来看,鼓励早参保、早缴费。越早参保,缴费越少,受益越多。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需补缴的一次性费用相对较少。

【例】某单位职工李女士1993年7月参加养老保险,2001年1月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费,12月达退休年龄。届时李女士的缴费时间是20年(视同缴费为5年,实际缴费15年),李女士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不需要补缴医保费,只需按当月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即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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