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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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大项

小项

支付标准

法规依据

计算基数

支付来源

医疗、康复待遇

医药费用

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

当地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期间伙食、交通、食宿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当地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
按因公出差标准

当地标准

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费

国家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32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8条

国家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护理费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用人单位派人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用人单位派人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工资

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工资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
(按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原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33、34条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本人工资的X%(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2条

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一级

6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7条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护理费可一次性计发10年)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50%

三级

40%

四级

30%

一至四级职工(广东省特别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同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1条
跨统筹地区户籍的一至四级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以上标准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津贴

一次性计发10年

以上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

15个月

本人工资

二级

14个月

三级

13个月

四级

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计发10年

以上标准

工伤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加10%

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10个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

本人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五、六级的必须是职工本人提出或单位提前解散或破产;七至十级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8个月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5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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