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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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发放方式: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收缴。

2、生育保险补偿待遇采取女职工分娩后一定期限内的给付办法,即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填报《苏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表》,并附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流产的,须附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手续。

3、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包括平产、吸头器产)的补偿6个月;难产(含钳产、剖腹产、产后出血500毫升及其以上)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8个月;领取生育证的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 补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拨付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4、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凭《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补偿,补偿标准为:流产的补偿400元;顺产的补偿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3600元。

5、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含上述第四条享受对象),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凭结婚证(或户口簿)、《生育证》、男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女方按政策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手续。补偿标准为:流产的补偿200元;顺产的补偿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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