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清远二胎奖励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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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国家补助多少钱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以当地实行政策为准。本文新高考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2022年清远二胎补助政策的相关知识点,仅供参考。

2024年清远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清远二胎奖励政策规定

清远全面二胎政策

全面二孩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可再生育一胎情况:

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注: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优待奖励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二胎与二孩

二胎与二孩有什么区别:

二胎:如果一对夫妇,在头胎就生了多胞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话,就不再享受全面二孩的政策范围之内。

全面二孩:全面二孩的政策指的是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而不是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胎的政策。

独二胎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3、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4、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5、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已有一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婚夫妻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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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情况

符合以上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7、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