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产假国家规定,咸宁产假多少天剖腹产及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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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咸宁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咸宁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咸宁产假剖腹产规定、咸宁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二胎产假6个月陪产假1个月:咸宁率先出台全面两孩配套政策

产假延长至6个月

配偶陪护假延长至1个月

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

日前

咸宁率先出台“全面两孩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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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咸宁市出台《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推动全面两孩政策更好地落地。

报道显示,咸宁是湖北省率先出台“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地级市。

6个月产假、费用报销、弹性工作制…

该报道称,为促进咸宁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意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创新??

针对无人照料问题开展3岁以下婴儿照护服务,《意见》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产假延长至6个月,配偶陪护假延长至1个月,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推行弹性工作制度,允许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自主灵活的选择工作具体时间和地点;

对辖区内参加孕期健康检查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孕妇,每位补助300元用于孕期保健服务;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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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现有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有效整合衔接,比如:

卫计部门将主导实施好五项(婚检、孕前医学检查、两癌筛查、发放叶酸、孕产妇爱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人社部门将生育费用和计生基本技术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等。

同时,《意见》也在出院分娩、幼儿园保教费、住房等方面,加大了对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的家庭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2、咸宁职工生育保险有调整,产假多了30天

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其中:

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修改稿》新变化

✦ 新增内容:

根据2016年新修订出台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的内容。

✦ 修改内容:

《修订稿》还对津贴领取作了修改:医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3、咸宁出台最新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还有津贴可以领……

完善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

为了适应当前计生政策,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与试行《办法》相比,取消了“晚婚晚育”的限定条件,只要合规生育的,均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

新《办法》还延长了男职工护理假的时间,根据《湖北省计生条例》规定,将试行《办法》中的10天护理假增加到了15天。新《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

规范生育津贴的领取办法

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科有关负责人解释,生育保险津贴属于产薪范畴,新《办法》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双重领取。二是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明确生育医疗费的支付限额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新《办法》规定,生育医疗费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

新《办法》还明确,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按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将最高支付限额明确到“年”,避免了试行《办法》因表述不清引起的误解。

压实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新《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新《办法》规定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欠费、断保补缴生育保险的,其欠费、断保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记者了解到,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压实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义务,防止投机参保、搭车参保等行为。

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权利

新《办法》和试行《办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 参保职工治疗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疾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除外。

经鉴定,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这些规定,是为了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职工权益。”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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