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陪产假天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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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月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要点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提倡生育两个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婚假天数没减少,有的新人还增加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合计10天婚假。

晚育假改为生育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增至10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本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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