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婚假拟增至15天 男方陪护假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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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假拟增至15天产假拟增30天男方陪护假15天

3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汇报,修订草案对一些热点、焦点做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删去了有关“增加晚婚假十个工作日”的规定,同时对婚假做出新规定,明确“在我市登记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说,婚假是依法结婚夫妻的一种福利,如果不修改婚假规定,会造成我市婚假依据仅是16年前规定的5天,大幅降低了职工的婚假福利待遇。这次条例对婚假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以保持我市实际婚假政策的连续性,也使依法结婚夫妻享受婚假于法有据。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同时,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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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况可以再生育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1.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3.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在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依法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生二孩请假被炒

广州某涂料公司一名技术员接到妻子即将分娩二孩的电话,请假回惠州老家陪产,被告知请假太长提前两天回岗位上班,结果还是以违反请假制度被公司开除。最终,法院认定涂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该技术员赔偿金等共8万余元。

请假陪产“违反公司规定”被炒

涂某是一名技术员,2006年5月至2013年8月在广州某涂料公司工作,每月工资5200元,手机话费400元/月。2013年7月22日下午将要下班的时候,涂某接到妻子要分娩的电话而要求请假9天回家陪护生育二孩的妻子,并写好《请假条》,部门主管签名同意。

但涂料公司的格式《请假条》上明确作出附注: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超过2天需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工伤、病假等需附证明文件。涂某称,当天下午得知妻子要分娩后,就找主管调整工作,主管将其工作移交给了同事。

而后,涂某拿到主管签名同意的请假条后,想找总监批假,因总监当时不在且快到下班时间,他就电话告知总监说妻子将要分娩,自己要休陪产假,但未明确请假天数。总监在电话里同意后,涂某委托同事将请假条转交给总监。

过两三天左右,涂某接到总监电话称其请假时间太长,叫其早点回公司,于是涂某提前2天便回公司工作。总监并未在电话里告知涂某不符合休陪产假的条件,也未明确同意批准其休几天假。

《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涂某的女儿出生时间为同月23日3时35分,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某卫生院。之后,涂某于同月30日上午提前回公司上班,涂料公司的星期六(即27日)、星期日(即28日)为休息日,即涂某实际请假时间为5天。

涂某回公司上班后,又补写了请假5天的《请假条》,主管签名确认。然而,涂某的请假问题,未能取得有权批准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书面同意。同年8月6日,涂料公司作出《处罚通告》,通告以涂某连续旷工5天为由,开除了涂某。

公司称请假5天应提前一周申请

涂料公司认为,总监在涂某请假次日看到请假条后立即给其打电话,认为请假时间太长,公司只批准其一天假期,超过3天(含)的假期必须提前经总经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而涂某30日上班,一直到同年8月2日即上班后的第三天才补请假手续。

涂某则解释,他回公司上班后,每天都打电话给总监,但总监那三天刚好不在,所以8月2日才补办手续。同年8月21日,涂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随后裁决,涂料公司应向涂某支付话费补贴1200元、出差报销款1216元。

3月20日,涂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同月31日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涂某承认阅读、知晓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认为依照规定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可以补假,而他事后也作了补假,但涂料公司为什么不批准。

庭上,涂料公司提供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请假规则称“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出勤日补办请假手续。”“员工请假5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周申请,以便工作安排……”

该公司《福利管理制度》又对护理假作出规定:男员工在妻子分娩后十日内可享有7天有薪护理假,申办该假期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附有关出生证明。

法院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涂料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涂某的劳动合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涂料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涂某承认阅读、知晓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即履行了公示手续,故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根据《规章制度》的请假规则,涂某实际请假5天,部门主管亦签名同意,故该5天假期,其中前3天请假是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涂某实际上未能得到总经理批准的假期为2天,故不符合涂料公司规章制度中无故旷工连续3日予以开除的情形。

其次,作为丈夫为妻子的分娩给予护理、照顾,并请假5天,合情、合理。涂料公司应当适用“遇紧急情况未来得及事先请假者,必须在用假当天12点之前通知部门领导,得到批准”的规定,予以准许,且涂某请假时已经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出勤日再补办请假手续。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涂料公司作出解除涂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不符合涂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涂料公司要支付涂某赔偿金7.8万元,包括此前仲裁委确认的2000多元,共应支付8万多元。

判后,涂料公司不服上诉,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

为何企业有规定还败诉

1.涂某在当天下午将要下班时,接到电话获知妻子要分娩,作为丈夫的涂某请假回家陪护、照顾妻子,属人之常情。

2.由于妻子的分娩时间很难提前准确预知,涂某未能按照涂料公司的规定??员工请假5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周申请,事先办好请假手续,系情有可原。

3.涂某在得知妻子要分娩的情况下,先找主管调整工作,并将工作移交给同事,主管亦签名同意其请假。涂某在找总监批假未果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向总监请假,获得批准后又委托同事将请假条转交给总监。涂某已经履行了一定的请假手续,只是没有按照涂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完成整个请假程序。

4.在涂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涂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总监在涂某休假的次日,曾明确告知涂某公司只批准其一天假期,超出3天(含)的假期必须提前经总经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5.根据请假制度,员工请3天(包括3天)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经理审批;3天以上的假期才须将请假单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该公司主张的上述告知内容亦与公司的请假制度相矛盾。

6.退一步讲,即使总监告知了涂某上述内容,在涂某经过主管和总监同意请假回家陪护妻子的情况下,涂料公司只批准已经回到老家的涂某一天假期,显然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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