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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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符合以下条件:

1.10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妇女;

2.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3.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4.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其他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未办理过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办理过但已失效的,应先到本市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补办)》,或提供由其户籍地重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但妊娠后流产、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未办理过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办理过但已失效的,应先到本市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其户籍地重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3.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取得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4.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取得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流产)证明》,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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