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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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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