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