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生育保险实现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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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未经审批到我市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费用。

异地生育要进行审批备案

参保女职工申请在异地非定点医院生育,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批备案。经审批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限额结算。即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我市规定的3500元的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

其他涉及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不含补缴的时间),仍是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首要条件。生育前,参保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将不能在定点医院结算费用。另外,产前检查费也将按定额800元标准,由所在生育定点医院代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仍按定额标准支付。

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并非“花多少,报多少”,经同意使用的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床位费等有限额的服务设施费用和涉及婴儿的费用等均不在报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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