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育津贴标准将按单位职工月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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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将生育保险范围从城镇企业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苏就业的外国人;同时顺应社会需求新增规定,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

  新《规定(草案)》将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了实行设区的市,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缴费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调整为“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此次江苏还首次明确,生育津贴是给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同时对生育、难产、生育多胞胎、晚育、流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正常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江苏女职工晚育,至少可享128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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