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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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由30天延长为90天,晚育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再增加90天;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洛阳市调整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晚育可享受180天的生育津贴

  《办法》规定: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为9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再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按日计算,每天的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新参保单位以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提醒: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围产保健等被列入补助范围

  《办法》首次将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并发症列入补助范围;剖宫产补助费由过去的一例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期间,女职工因生育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围产保健)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围产保健费用的支付限额为每例350元。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每例800元,异常分娩(难产)每例10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每例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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