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最新人口数量最新统计数据,甘肃省人口净流入流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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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抽样调查以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市、州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最终样本单位为调查小区。调查采用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入户和被调查户网络自主填报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我省1%人口抽样调查在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区市组织实施,共抽取了1077个乡(镇、街道),1720个村级单位,1720个调查小区。全省共调查登记47.42万人,登记的常住人口为43.31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1.66%。

调查统计显示,末全省常住人口为2599.55万人。全省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728.73万户,家庭户人口为2535.9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48人。

男性人口占51.04%;女性人口占48.96%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326.07万人,占51.04%;女性人口为1272.02万人,占48.96%。

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4.25。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455.60万人,占17.54%;15-59岁的人口为1753.14万人,占67.47%;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89.35万人,占14.99%,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55.39万人,占9.83%。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48.37万人

全省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48.37万人;

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53.95万人;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738.07万人;

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798.19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115.60万人,占42.94%

全省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2342.96万人,占90.18%;各少数民族人口为255.13万人,占9.82%。

甘肃最新人口政策

据兰州晚报报道我省将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新修订,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按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我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各有子女的夫妻再婚可申请再生一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但未经县级以上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各有子女的,可申请再生一胎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在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东乡裕固保安族等少数民族家庭可申请“第三孩”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加社会救济金困难补助费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个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给予1000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困难补助费。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符合二孩政策但放弃生育的农村夫妻奖励1000元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政府给予1000元以上一次性奖励:针对的群体是1月1日前的情况,即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前符合生育二孩政策但放弃生育的家庭。已经享受本条例相关规定奖励和优待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享受的不再退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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