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幼儿园学费收费标准,湖州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各区发改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区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实际,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湖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教育局湖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
湖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州市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划分,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幼儿园不同等级制定相应的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按照“统筹平衡、分步调整”的原则,在规定的相应等级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三周岁以下幼儿保教费标准可在本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湖州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区价格主管部门。幼儿园可在最高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于公开招生前2个月报区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备案表详见附表2。
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于公开招生前2个月报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备案表详见附表3。
第七条市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时,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园数量、园区等级、在园幼儿人数、教职工人数等);
(二)本地区各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现行收费标准和拟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幅度;
(三)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近3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五)市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以及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办幼儿园向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对同一性质的幼儿园,可根据保育教育成本、财政经费补助等情况,结合幼儿园等级,分类或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对同一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在园时间长短、年龄大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教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适用于幼儿园各年龄段日托班。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在园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具体在园时段由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超过规定在园时段需要提供晚接托管、保教服务的,幼儿园应提供教室,配备值班老师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幼儿安全和方便家长接送。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对晚接的幼儿,幼儿园可收取晚接保教费,每生每月不超过60元。
第十条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住宿用品,房屋(设备)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正常住宿运行费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可按一个学期进行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该月应收保教费=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实际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可收取假期保教费。
幼儿园假期保教费可在本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假期保教费=月保教费标准×(1+15%)÷22个工作日×实际保教天数(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幼儿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幼儿就餐费和点心费等,服务性收费应据实收取,不得营利,每月底应公布本月幼儿就餐和点心费收支清单。服务性收费只能用于幼儿的就餐和点心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幼儿园代管费项目包括手工操作材料费、班级游览活动门票、交通费、体检费等。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班级游览活动门票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或外出游览参观时发生的公园或游览参观点门票费用。交通费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学实践时发生的交通费用。体检费是指按规定必须由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体检的费用。代管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20元。期未应公布收支清单,多退少不补。
第十六条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减免保教费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会同湖州市教育局、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春季开学起施行;以往幼儿园收费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湖州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
幼儿园等级 | 日托保教费标准 (元/生?月) | 备注 |
省一级 | 430 | 三周岁以下幼儿保教费标准可在本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 |
省二级 | 350 | |
省三级 | 250 | |
市级标准化村教学点 | 200 | |
准办级 | 180 |
附表2
湖州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幼儿园名称 | 幼儿园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幼儿园等级 | 财政补助情况 | ||||
备案内容 | 原保教费标准 | ||||
备案保教费标准 | |||||
备案依据:(附后) 1.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2.教职工人数; 3.各年级幼儿班数 4.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 5.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
备注:
1.本备案表一式四份,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各一份,幼儿园留存一份。
2.幼儿园需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附表3
湖州市区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幼儿园名称 | 幼儿园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幼儿园等级 | |||||
备案内容 | 原保教费标准 | ||||
备案保教费标准 | |||||
备案依据:(附后) 1.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2.教职工人数; 3.各年级幼儿班数 4.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 5.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
备注:
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各一份,幼儿园留存一份。
2.幼儿园需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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