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福建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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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申报企业条件
(1)已列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医药工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在省内所生产的药品在省外(不含国外、境外)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 2014年度企业药品单个品种在该省份销售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上一年度该品种在该省份的销售额。
5. 首台套应用和国际高端品牌并购项目申报企业条件
(1)首台套应用:符合《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的条件和要求,经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
(2)国际高端品牌并购:符合《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实施细则》(闽经贸技术〔2012〕655号)的条件和要求并购国外高端品牌。
6.其他开拓市场项目申报主体条件
(1)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企业、省级协会和省直单位;
(2)所承担的项目为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明确给予资金扶持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包括新龙马微车省内购车补助、上海工博会参展补助等),以及省经信委明确给予补助的重要展会、产品推介、供需对接等支持工业企业扩大产品销售的项目。
(二)奖励金额
1.省外中标奖励项目按企业单个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制造业单个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含新增配套采购奖励金额);非制造业单个互联网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新增配套采购奖励项目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含省外中标奖励金额)。
3.价值链延伸奖励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4.医药企业省外中标奖励项目按在省外同一省份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单个品种2014年度销售额比上一年度该品种在该省份销售额增加部分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5. 首台套应用类补助项目属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给予生产企业资金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国际高端品牌并购类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其他开拓市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安排。
(三)奖励申报办法
1.申报流程
企业按本申报指南第一点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在年度资金额度内(若年度资金预算不足,按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收件时间先后顺序安排,资金用完为止),对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分批联合下达奖励资金。申报国际高端品牌并购项目的企业,省经信委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行业专家采取现场答辩评审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核,达到奖励条件和要求的并购项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核定金额和奖励比例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厦门市所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厦门市经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参照省里奖励政策由厦门市统筹资金给予奖励。
2.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
①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企业向经信、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报告;
c.企业填写的企业中标奖励申请表;
d.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复印件);
e.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f.项目中标合同(复印件);
g.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②新增省内配套采购奖励项目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企业向经信、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报告;
c.企业填写的企业新增配套采购奖励申请表;
d.企业采购合同(复印件);
e.企业支付货款银行转帐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f.企业2015年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进入其产业链或采购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企业2015年通过参加省经信委组织的企业“手拉手”活动,向参加活动的省内制造业企业比2014年增加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价值链延伸奖励项目
a.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关系证明材料);
b.企业向经信、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报告;
c.企业填写的企业价值链延伸奖励申请表;
d.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e.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从2015年度生产性服务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 20%的相关财务报表及证明材料。
④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生产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b.企业填写的药品生产企业省外中标奖励申请表和2013-2014年中标药品销售明细表;
c.申报项目对应省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官方网站中标截图);
d.申报项目2014年度及上一年度中标药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销售合同或经销协议(复印件);
e.申报项目2014年度及上一年度中标药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f.企业申报项目2014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上述材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不全的不受理。
⑤首台套应用和国际高端品牌并购项目
a.经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产企业必须在签订首台(套)技术装备采购使用协议及取得款项收付凭证后,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b.符合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奖励政策的省内企业,必须按照《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实施细则》的要求,填报《福建省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情况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汇总申报材料
①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的申请报告或省直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注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个数、项目名称、申请奖励金额)以及本单位审核意见。
②企业申报材料(同上)。
③其他开拓市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提供相应材料。
3.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批为2015年5月31日,第二批为2015年7月31日,第三批为2015年10月30日,第四批为2016年1月31日。首台套应用和国际高端品牌并购项目及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以省经信委实际收件时间为准)
(四)其他
省经信委对初审后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申报项目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一)申报数量
2015年,认定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总数控制在50个以内,如申报总数超过50个,将择优进行认定,优先支持在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设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每个设区市从申报机构中择优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的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总数量控制在5个以内,平潭综合实验区总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1年(含)以上,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长期合作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3)服务机构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5)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2.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运营1年(含)以上,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其中基地建设规划应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发展规划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3)有独立的工作机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合计数比例60%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和政策、法律、融资等服务。
(5)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机构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情况;
(6)与长期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
(8)服务企业名单(100家以上);
(9)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10)开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1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函。
2.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包括: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基地总体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基地运营及服务企业情况、未来发展规划)
(2)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3)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6)基地工作人员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基地服务机构上年度服务业务统计表;
(8)开展服务企业活动情况(通知、照片等);
(9)孵化企业典型案例(至少1个);
(10)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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