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标准和领取时长新规定
宜宾市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补贴标准暂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执行。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审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属企业类型认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条件、补贴金额的审定;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失业保险基金划拨程序拨付资金。
企业申报稳定岗位补贴采取一年一次、集中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材料由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受理。稳岗补贴起始年度为2014年度,在市上参保的企业申请2014年补贴时间为2015年5月,以后年度申请补贴的时间为当年10月。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应提供《四川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缴费原始发票复印件)。
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是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改革和突破,对于各地支持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意义十分重大。
宜宾市失业登记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在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取得居住证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失业后在进行就业登记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符合下列人员: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四)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六)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三、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
四、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失业状况相关证明,并填写《宜宾市失业登记表》。
五、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