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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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南京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三、南京目前失业金上下限上限:1770元下限: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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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按规定领取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1)职工失业后,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单位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除持本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外。还需持统一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以及人社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1)失业人员领取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2)失业人员领取期限第13至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3)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四、超过失业保险登记期限的失业人员,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因企业未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超过3个月有效期限的。可由原企业为失业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失业人员凭原企业为失业人员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种情况,必须严格掌握,防止弄虚作假套领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因失业人员本人原因造成的,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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