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河北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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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3.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7.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河北失业保险领取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北失业保险领取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从职工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自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登记部进行档案审核和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二、职工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①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二寸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大连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二、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第二个月开始,每月11-2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不顺延)本人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验,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26日以后,凭大连银行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河北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河北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计发基数最高为1480元,包括石家庄、廊坊市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计发基数最低为1210元,包括顺平县、唐县等41个县。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核定领取3个月,计发比例为54%;满16年及以上的,核定领取24个月,计发比例为63%。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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