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天津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领取标准
自2012年7月1日起领取期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40元调整为700元;领取期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60元。
领取期限
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材料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领取流程
领取《就.失业证》→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录入→(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领取地址
申报时限:
1、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2、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个人申报登记手续。
3、因失业人员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导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失业申报或登记的,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审判后,如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可在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申报和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点: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和平区建设路18号办公室
23030904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新兴路13号天赐园8号楼北侧办公室
27822188
【相关阅读】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失业人员,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