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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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天水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提高

两区为936元/月五县为879元/月

根据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从7月1日起,天水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提高,两区为936元/月,五县为879元/月。

失业保险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一类区983元/月、二类区917元/月、三类区851元/月、四类区799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1081元/月、二类区1009元/月、三类区936元/月、四类区879元/月,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省上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调整调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我市的两区秦州区、麦积区属于三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三类区936元/月;我市五县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属于四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四类区87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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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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