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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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以下是现代语文网收集的失业保险的一些规定(以北京社会失业保险讲解)。

  一、失业保险缴费金额:

  1.企业缴费金额=缴费基数*1%

  2.城镇户口职工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 0.2%;农村户口职工不缴纳。

  二、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下限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相同。(不知道的亲们可查看前两篇分享)

  三、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例如,主动辞职的就不能领取失业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八、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九、北京农村户口失业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每年生活补助费用是变动的,具体金额由政府公布。

  十、外地户口失业的,无法在北京领取失业金,可以把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按照当地的失业保险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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