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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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具体说来,办理失业保险的具体流程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政府5号令)

  (二)办理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3、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交费义务满一年的。

  (三)办理凭证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四)办理程序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五)办理结果

  1、审核未通过:告知其原因。

  2、审核通过:工作人员为申请失业登记人员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政府5号令)

  3、《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大劳服字[1999]59号)

  (二)办理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三)办理凭证

  《失业证》、《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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