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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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065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852

  失业人员年龄≥3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2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89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20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2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89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20

  失业人员年龄≥4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7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93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49

  (三)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7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93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49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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