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后不影响失业保险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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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吴小姐是某公司的职工。今年5月,企业因为效益不好进行裁员,吴小姐不幸被裁。

  根据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吴小姐所在公司按时按规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活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

  那么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

  解答:吴小姐的这种情况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的。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规定。《意见》第43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绝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据此,吴小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您支付失业保险金。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故吴小姐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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