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企业缴纳社保比例及信阳最低社保缴费
信阳社保缴费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种。其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无需个人缴纳。
单位缴费
缴费基数
2020年度信阳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
缴费基数上限按2020年度河南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在2019年相关数据暂未公布之前暂按14394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按2018年度河南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企业职工为2745元,机关事业单位为2879元。
缴费比例
养老 基数*24% 单位16% 个人8%
医疗 基数*10% 单位8% 个人2%
失业 基数*1% 单位0.7% 个人0.3%
工伤 基数*0.2%~1.9% 单位全出 个人不用出钱
生育 基数*0.5% 单位全出 个人不用出钱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缴费地址
信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88号
电话:0376-7676701
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在2745元-14394元之间选择相应档次进行缴纳。
医疗保险:2020年度信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20%
医疗保险:暂未公布
缴费流程
将社保费用存入银行自行绑定的代扣银行卡或存折中即可
缴费地址
信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88号
电话:0376-7676701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养老保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2020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企业参保单位(个人):
为确保2020年度信阳市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时启用,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0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工作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缴费工资申报(含缴费工资变更,下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的确认和使用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从参保之月起,根据个人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工资。
3、参保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19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4、已参保单位5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参保人员,在办理新增参保业务时,需要一并填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2020年7月-2021年6月缴费基数记录)。
二、申报方式
(一)本次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采取网厅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的方式。
(二)5月7日起,已经办理CA证书并开通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的“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收入导盘申报“功能导出本单位的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文件(EXCEL格式)进行填写。也可通过“职工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功能在线录入或修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
未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应尽快办理CA证书并开通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通过网厅申报。因单位特殊原因无法办理CA证书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窗口拷取本单位的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文件(EXCEL格式),按服要求录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各参保单位应在6月20日前,申报参保人员的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
1、网厅申报。已经办理CA证书并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将填报好的本单位的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文件(EXCEL格式)仍通过“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收入导盘申报“功能导入信息系统,或在网上服务平台通过“职工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功能在线录入或修改。
2、线下申报。参保单位携带填报好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容口导入信息系统。
参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缴费工资标准,做到如实,准确无误,不得瞒报漏报,并对申报结果负责。各单位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前应打印成纸质资料,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由参保单位长期留存备查。因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引起的争议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负责。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核查确认申报的缴费工资,如需变化可在之后月份提出变更申请,并从申请次月起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情况应经本人签字认可,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
(二)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感,严格按照要求填报参保人员个人信息,不得修改数据库结构和项目,更不能擅自增减人员,避免“错行““错列“现象的发生。
(三)参保人员对申报基数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四)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人力和时间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不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自7月起将按熊上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10%确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涂强 0376-6500153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