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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保险费率有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方案》显示,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方案》显示,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省本级、甘南、陇南、定西、临夏、平凉、天水、白银和甘肃矿区9个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兰州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庆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和嘉峪关6个统筹地区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依据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全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年保持不变,待过渡措施公布后全省统一实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各市州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方案》明确,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措施,各市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推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确保2020年6月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我省将积极主动争取中央调剂金补助给予更多倾斜。认真落实好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在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已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征缴方式,规范征缴流程,优化征缴服务。省级人社、税务、财政、医保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市州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规定,为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切实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保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217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统计局2018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203号)精神,我市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1869元,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2020年度,我市最低缴费基数按照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155.75元/月)的67%确定为3352元/月(取整),最高缴费基数按照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155.75元/月)的300%确定为15467.25元/月,待2019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作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待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 ,分25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照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155.75元/月)的67%确定为3352元/月(取整)。

二、社会保险费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20%。

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2020年5月1日起,缴费费率按照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各用人单位仍然执行2019年的费率,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按照我市现行一类至八类行业费率确定;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96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5%、个人缴费费率为2%(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征缴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

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10元。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仍由单位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因职能转换,由单位代扣代缴,不再从个人账户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仍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费率为4.5%。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一)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以2019年12月领取的养老金总额进行申报。

  (二)参保单位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时,须提供《2019年度职工工资汇总表》、《202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2019年度职工工资汇总表》应当由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以及法人签字盖章;《202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单位代为职工确认缴费工资基数的,一经核定不予变更,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

四、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一)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 (3352元/月)的人员,按照3352元/月核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5467.25元/月)的,按照15467.25元/月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单位缴费基数。

(二)新参保单位以当月本单位职工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新增参保职工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进行核定,但不得低于3352元/月。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工作实行按月核定,于每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五、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一)对未完成本单位社会保险欠费清理以及未完成2019年度社会保险核定工作的参保单位,先完成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核定并缴纳欠费后,再办理2020年度申报核定业务。

(二)对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单位,将列入年度实地稽核重点对象。

(三)参保单位核定完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办理完单位人员增减变动后,不再做人员增减变动或二次基数核定。

(四)联系方式及表格下载地址:

1.嘉峪关社会保险费征缴QQ群:51999513(表格下载及政策交流)。

2.办公地址: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中心(原人社局社会保

险服务大厅)

电话:0937-6789711  0937-6789712   0937-6217718   0937-678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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