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转移社保在哪里办理及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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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社保转移流程有哪些?社保如何转移呢?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办理材料:

除个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外,还需要在办理下列保险时带以下相关资料: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单位出具)

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出单位出具)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社保转入地开具)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公积金:

接受单位开据的公积金接收函,上面写清楚:公司的公积金账号、公积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公司名称,并且加盖公司公章。

办理流程:

1、打印凭证

前往柜面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参保凭证》);

2、把凭证交到新参保机构

将凭证交给之后要继续缴纳保险的地区新参保机构;

3、新参保机构寄联系函回原参保机构

新参保机构寄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回原参保机构;

4、原参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新参保机构

原参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寄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至新参保机构。

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西安公积金可以转移?市内、异地都可以办理!

养老保险

办理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流程如下:

1、原工作单位(含公共职业介绍部门、人才中心等)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申请转移人员。同时将此笔业务上传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2、申请转移人员将原单位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接收单位(含公共职业介绍部门、人才中心等)。接收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外省的养老保险转移至西安市,将外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由现单位社会专员前往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流程如下。养老保险转移个人帐户全部,统筹基金转移12%。如需转移,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如下:  

1、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参保地收联系函核对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级进化转手续,传达《信息表》到新参保地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收到《信息表》后,核对转移基金额,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

医疗保险

同统筹转移流程:

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信息共享,原单位办理停保后,将您个人医保编号(即医保卡号)提供给新单位经办人员,新单位填写《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情况变更登记表》,制作新增人员数据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办理接续手续即可。

医疗保险跨统筹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失业保险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陕西省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2〕97号)文件规定,单位成建制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本统筹地区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迁转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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