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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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20年6月)

备注

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从2019年5月起,社保缴费基数涉及的社平工资采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5389.25元,60%为3234元,300%为16168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2019]6号),2020年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❷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❸依据《厦门市人们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19]426号)的文件要求,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保费实行减负。

●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外来员工个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数下调20%。

以上第1、2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3、4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❹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规定:

●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❺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9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❻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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