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保补缴新政策,浙江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近日,经浙江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随小编详细了解~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浙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考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上浮上限确定,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
缴费年限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